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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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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2〕4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阶段性缓缴的用人单位范围

  参加我省职工医保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其中,中小微企业具体标准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工信、统计等相关部门联合确定名单。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施方式和期限

  自2022年7月起,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的中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补缴,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补缴到位,具体补缴方式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结合实际联合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县(市、区)统一执行。对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的确定,各级医疗保障、税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现有数据可以确定企业类型的,直接采用相关部门的划型结论;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求的,可由企业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再将应缓缴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征数据按月传递给税务部门。缓缴到期前,要做好对企业的提示提醒工作,保障费款顺利补缴。

(二)妥善处理7月份缴费。对2022年7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地区,要准确确定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应缓缴部分的金额,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可从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三)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个人账户正常划拨。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中小微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中小微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四)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五)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缓缴政策平稳实施。各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格式见附件),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每月5日前集中报送至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